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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政府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又一地发文

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自施行以来,已有10多个省区市发文跟进,一再明确“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近日,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政府投资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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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明确要求: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文


2021年7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严格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管理
  1. 项目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

  2.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随意缩减政府投资计划明确的投资规模

  3. 严禁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多地发布《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0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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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02
山东
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未提及此内容。


2021年6月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12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明确: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规范工程结算行为,切实缩短结算周期。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03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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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8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各方签订的合同同步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04
安徽

安徽暂未印发《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但在其他文件多次提及此内容。

2020年12月,安徽省人大通过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修订;自2021年3月起,《条例》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不得以工程未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021年2月,安徽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加快落实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快制定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05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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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3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06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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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07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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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日,云南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08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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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在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前提下,加快支付进度。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09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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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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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6日,甘肃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集责任不落实造成政府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11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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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4日,吉林省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12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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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宁夏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